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7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友汇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友汇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王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416号原告青岛友汇通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被告王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友汇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滨住济宁市市中区铁南五街1号国光新村24排8号的地址未能送达,原告又不予提供被告王滨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友汇通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