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刘继芝与孔宇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芝,孔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刘继芝。被执行人:孔宇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芝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裕如德克士餐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菏牡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30190.05元,申请执行人刘继芝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孔宇兵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