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育与被执行人陈文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育,陈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培育,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文琴,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