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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育与被执行人陈文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育,陈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培育,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文琴,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过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