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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志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志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被告李志韬,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韬的起诉。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