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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农商行执行上官地支行执行王艳芹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芹,张子玉,魏洪全,王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艳芹,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子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魏洪全,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占才,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商行执行上官地支行执行王艳芹金融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