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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敏云与林晓钦、林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敏云,林晓钦,林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109-1号申请执行人:邱敏云,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晓钦,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正茂,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邱敏云与被执行人林晓钦、林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林晓钦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一套。鉴于目前该房产处置条件尚未成熟且本院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桐光执行员  吴智斌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世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