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闫军与李子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李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675号申请执行人闫军。被执行人李子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军与被执行人李子学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陆艳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