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华云与叶龙盛道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云,叶龙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王华云,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龙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龙盛银行存款378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