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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霍永兴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霍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55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西100米。投资人任素清。被执行人霍永兴,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6062号北京达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霍永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霍永兴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霍永兴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霍永兴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