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霞,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1968年4月5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金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彩霞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