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诉曹跃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曹跃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侯志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民峰,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跃富,男,汉族,个体,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跃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孙鹏程人民陪审员 杨 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