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进堂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张进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行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进堂。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进堂的(2015)秦行非执复字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具备拆除的执行条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行非执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李建文审 判 员 李 成代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