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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梅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梅某,女,1974年7月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叶某,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汤 慧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