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梅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40号原告:梅某,女,1974年7月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叶某,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汤 慧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