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红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孙红,女,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