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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建宏与王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宏,王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宏,男,汉族,住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彭维玲,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孟林,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文广,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宏与被执行人王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文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建宏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代垫付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有关银行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少  庭代理审判员 张  桢  毅代理审判员 廖  琳  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乾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