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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余某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某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526号罪犯余某奇,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余某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已缴纳罚金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某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某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