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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继华与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华,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80号申请人:王继华,农民。被执行人:徐志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继华与被执行人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为148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148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