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继华与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华,徐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80号申请人:王继华,农民。被执行人:徐志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继华与被执行人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为148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148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