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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班海峰与梁固民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海峰,梁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班海峰,男,壮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梁固民,男,壮族。申请执行人班海峰依据本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梁固民支付劳务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987元,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梁固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固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