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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母文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母文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337号罪犯母文喜,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东三法少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母文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母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母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母文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母文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母文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