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玉玲与王平、李发芝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玲,王平,李发芝,阎其田,蒋斯萌,宫达,崔海银,姚焕望,蒋克虎,史守棋,苏友谊,方艳娥,陶善虎,郝场生,袁顺,陈强,胡萍,丁华国,朱延礼,陈先明,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徐玉玲。被告:王平。被告:李发芝。被告:阎其田。被告:蒋斯萌。被告:宫达。被告:崔海银。被告:姚焕望。被告:蒋克虎。被告:史守棋。被告:苏友谊。被告:方艳娥。被告:陶善虎。被告:郝场生。被告:袁顺。被告:陈强。被告:胡萍。被告:丁华国。被告:朱延礼。被告:陈先明。第三人: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凤凰帝豪商办楼11层,组织机构代码78650785-7。法定代表人黄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玲与被告王平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徐玉玲向本案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玉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