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字第57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达与被执行人陈德光、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兴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达,陈德光,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兴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谢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字第5770-3号申请执行人苏达,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江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光,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工业园D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7163-8.法定代表人陈德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兴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工业园区D幢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15516167-7.法定代表人陈德光,总经理。被执行人谢雅玲,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苏达与被执行人陈德光、厦门尚威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兴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7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晓翔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14)思执行字第577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谢雅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7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