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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桌与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卓,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995号申请执行人赵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11078.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案由劳务合同立案时间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赵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的211078元结案方式终结结案时间2015年12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海文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2015)让执字第1995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赵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标的211078元执行金额0.00元收案时间2015年11月30日结案时间2015年12月20日执行简况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意见呈请结案办案人:李海文2015年12月20日局长意见审批人:2015年12月20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地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贵群代理审判员:崔会会于胜军书记员:杨帆评议(2015)让执字第1995号一案。记录如下:张贵群:今天,我们对李海文承办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卓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劳务合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劳务合同及线索。请合议庭评议一下,我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崔会会:本案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意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于胜军: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意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