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炜与达华燃气公司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炜,孙剑平,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898号申请执行人:刘炜,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孙剑平,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剑平、安庆市逸剑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9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