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徐保红与宋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红,宋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徐保红。被执行人宋文启。本院在执行徐保红与宋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保红于2015年12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执行员 项才明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