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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徐保红与宋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红,宋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徐保红。被执行人宋文启。本院在执行徐保红与宋文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保红于2015年12月20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执行员  项才明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