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饶培刚与被执行人周悦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培刚,周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饶培刚,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锦兴花园小区。被执行人周悦英,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华苑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饶培刚与被执行人周悦英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庆明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