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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志青与张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青,张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501号原告王志青,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青诉被告张旭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茹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青负担。审判长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