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小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志青与张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青,张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501号原告王志青,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青诉被告张旭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茹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青负担。审判长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