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何璐璐与被执行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璐璐,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何璐璐,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筑景地中海小区B45-2。被执行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刑国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璐璐与被执行人辽宁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璐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