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笫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于洋申请孙俭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孙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532号(2015)呼执字笫1532号申请执行人于洋,×××,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孙俭涛,×××,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笫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于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孙俭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俭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