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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初芬与申请被执行人曾垂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初芬,郑建平,曾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澄执字第694号 申请执行人吕初芬,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郑建平,男,1979年5月7日出生于海南省临 高县,汉族,现住儋州市。 被执行人曾垂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澄迈县人,现住澄迈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建平和曾垂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513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国土等部 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其妻子在家抚 养三个孩子,靠打工每月工资1500元来维持生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属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打工以其工资履行赔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 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 决书主文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郑蓓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正鹏 书记员 符芳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 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抗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挑行程序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