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财诉赵忠顺、赵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财,赵忠顺,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董财,男,53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忠顺,男,5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凯,男,3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董财诉赵忠顺、赵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忠顺、赵凯于判决生效后给付董财建筑工程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80元。判决书生效后赵忠顺、赵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