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建刚与闫嘉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刚,闫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86号申请人:李建刚。被执行人:闫嘉毅。申请人李建刚申请执行闫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建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5)怀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