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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广运经贸有限公司与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广运经贸有限公司,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生产资料市场22栋。法定代表人:王立冬,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栋,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栋在房产、车辆管理所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