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执字第01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施春红与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春红,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1422-1号申请执行人施春红,居民。被执行人杨建华,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施春红与被执行人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亭东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杨建华尚欠原告施春红借款本金24000元,现自愿从2015年5月其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如被告杨建华有一期未能按期全部偿还,原告施春红可按全部未偿还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另需承担逾期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14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