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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树其与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其,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保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其。被执行人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树其与被执行人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博民保字第001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博爱县广盛隆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