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布福杰与朱振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福杰,朱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018号申请执行人:布福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振伟,男。申请执行人布福杰与被执行人朱振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聊少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2788元。诉讼期间本院未采取诉讼财产保全。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名下的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资料予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聊少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62788元及申请执行费2341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