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辉铨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铨,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937号申请执行人周辉铨,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郑建生,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辉铨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尤调确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332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5年5月9日,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已被西滨镇人民政府征迁,本院依法提取补偿款95895元。2015年12月10日,本院按债权比例对上述债权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周辉铨得款5384元。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调确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