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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兴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兴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徐朝晖,李冰,林平,李贞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5层02、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036829-6。法定代表人谢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兴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西门路233号,机构代码56730568-1。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被执行人徐朝晖,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冰,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平,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贞晖,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关于福建星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诉福建省泰兴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乐公司)、徐朝辉、李冰、林平、李贞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0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星星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泰兴乐公司、徐朝辉、李冰、林平、李贞晖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需要一定时间,经申请执行人星星公司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榕仲裁字第0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