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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委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成民与聂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民,聂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委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民,农民。被执行人:聂开玉,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成民与被执行人聂开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凌海民二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开玉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民二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