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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彦君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君,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君。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萨尔乔克乡西山陶瓷厂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宁福祥,系该公司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君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发西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肖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  伟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