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徐德帅、刘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霞,徐德帅,刘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霞,无业。被执行人徐德帅,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刘传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玉霞与被执行人徐德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赵山青代理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