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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淑华诉耿令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华,耿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朱淑华,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耿令国,男,1961年9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朱淑华诉耿令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各项赔偿款合计1419.37元。上诉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