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淑华诉耿令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华,耿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朱淑华,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耿令国,男,1961年9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朱淑华诉耿令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各项赔偿款合计1419.37元。上诉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