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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萍,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林亚萍,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庙后镇上林家村。被执行人郝瑞,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商业街1325号申请执行人林亚萍与被执行人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杨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林亚萍被执行人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郝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栖执字笫13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