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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臭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臭金,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林臭金,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程溪镇东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176-4。法定代表人黄建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臭金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辉昌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5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