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凤华与李文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华,李文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华,证件号码130221195606106534。被执行人李文占。王凤华与李文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凤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文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凤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凤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