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与被执行人邱建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邱建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邱建柏,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国庆路北湖区,现关押于郴州市强制戒毒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与被执行人邱建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898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洁萍审判员 曹鹏宇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