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学生。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乙没有按指定的期限交纳抚养费2880元的义务,王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昌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王某乙给付王某甲抚养费288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