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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于子洋与于子涛、陶晓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子洋,于子涛,陶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于子洋,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子涛,农民。被执行人陶晓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子洋与被执行人于子涛、陶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