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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展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展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370号罪犯李展,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2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兰选清、唐建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大坪监狱代表陈微、罪犯李展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李展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大坪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展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展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