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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沈训武与郑丽月、徐明安、周正香、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训斌,郑丽月,徐明安,周正香,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沈训斌,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郑丽月,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徐明安,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周正香,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明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训斌、郑丽月与徐明安、周正香、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