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梁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梁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776号原告刘国庆。委托代理人江世强,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龙俊。委托代理人周静,青岛城阳瑞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与被告梁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庆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吴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自